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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细则

日期:2018-05-24 点击数: 来源:

 院党委发(2018)4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制定本细则。

    一、广大教师应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勤于耕耘,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勇于奉献,做出贡献。

    二、广大教师应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广大教师应自觉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弘扬白求恩“满腔热忱、精益求精”的精神和黄大年“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精神,探求真理,教书育人,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事业贡献力量。

    四、广大教师应自觉遵守教育部“六禁令”、高教教师师德“红七条”,严于律己,勇于同不正之风、不良行为做斗争。

    五、学院领导干部、系(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等各级负责人应率先垂范,主动引领广大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六、学院党委要扎实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各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奋力开创学院师德师风新局面。

 

 

中共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

 

附:教育部“六禁令”、高教教师师德“红七条”

教育部“六禁令”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高教教师师德“红七条”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