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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日期:2013-06-27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试行)》和《吉林大学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要在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在保证正确办学方向的前提下,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二级党组织的设置及工作保障

第四条 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凡新设立或撤并二级党组织,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党委审批决定。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不能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成立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基层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配置委员人数。

党的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11名。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9名。党员不足50人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党的直属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名。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工青妇工作等。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人。

第九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要合理设置党支部,注意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本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二级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下一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个临时机构工作,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根据本单位党支部和党员数量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党支部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任机制、监督机制、教育培训机制和激励保障机制,认真抓好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二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要做到办事有经费、活动有阵地。学校为党建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党组织要保证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党务秘书、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1.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2.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院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3.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4.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单位的党员编入党支部,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人才工作。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九)领导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党风建设。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

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过程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实践。积极参加学校党委组织的培训学习,做好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计划和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

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会议是本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按照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工作起保障与监督作用。

二级党组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研究讨论各项工作,就本级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每学期应该召开一次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基层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党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研究决定。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三)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包括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等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四)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时,至少有一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会。会议作出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的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双重的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

(三)民主生活会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

(四)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   

第十九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党的基层委员会成员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反映群众意愿,为群众办实事。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和党外同志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件及时向群众和党外人士通报。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联系群众责任制和帮扶机制,切实做好沟通联系群众、组织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在学部成立的党的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党委的派出机构,其在学校党委授权范围内参照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