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本科生管理 > 规章制度 > 学工办 > 正文
学生工作

学工办

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日期:2018-03-09 点击数: 来源:

为加强本科学生日常管理,经学院党委审批,特制定本办法。 

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未事前请假者,事后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假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八条 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吉林大学本专科生校外居住管理工作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辅导员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离开校园的,必须由学生家长向辅导员说明情况;

(二)请假时间为7日以下(含7天)、未离开长春市主城区的,由辅导员审批,学院备案;

(三)请假时间为7日以上,由学院分管本科生工作副书记审批,学院备案;

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学院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办理请假手续,应予以办理休学手续:

  •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5周以上的;
  • 因特殊原因或困难暂时中断学业的;
  • 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批通过的。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没有课堂教学活动,因就业、实习等需要离校的,按照《生命科学学院本科毕业年级请销假管理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5周的期限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续假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请假条为三联单,一联由学工办辅导员存档,二联出示给授课老师,三联由学生自己留存。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1日内,由本人到办公室办理书面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根据《吉林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未请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学院应当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