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寝室长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生行为塑造、人格培养、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阵地,是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寝室长是大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和文明寝室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是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寝室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寝室长的“寝室矛盾协调者,寝室正能量的传播者,寝室整洁卫生的责任者,寝室安全的捍卫者”的积极作用,推动创建“安全整洁、温暖和谐、充满正气、学风浓厚”的文明寝室工作,助力学生成长发展。
第二条 为推动文明寝室建设,提升寝室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吉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寝室长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章 寝室长工作职责
第三条 开展寝室文化建设。在寝室成员中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带领寝室成员营造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寝室文化氛围;组织寝室成员开展并参与校园文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增强寝室成员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成立寝室“学习小组”,组织寝室成员开展并参与“青年大学习”、“四进四信”等理论学习活动,用党的先进理论武装青年头脑;引导寝室成员选择积极向上的课余活动,做好本寝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配合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条 加强习惯养成教育。引导寝室成员加强自我管理,学习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带领和引导寝室成员自觉维护寝室秩序,制定卫生值日表,引导寝室成员做好寝室卫生,帮助寝室成员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督促寝室成员按照学校的作息规定起床、上课和就寝,形成良好的作息习惯。
第五条 开展优良学风建设。努力带动寝室成员提高学习积极性,提醒寝室成员按时上课,遵守课堂和考场纪律,参加和专业相关的学术交流等学习活动,引导并带动寝室成员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营造良好的寝室学习氛围;对于学习习惯差、学习自律性差的寝室成员要做好必要的监督工作,对于学习出现滑坡的寝室成员,要上报班委和班主任,并协助做好帮扶工作。
第六条 维护寝室安全稳定。寝室长是寝室安全信息员。签订《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寝室安全防火保证书》,定期组织寝室成员开展安全自查工作,排除用电、用火等寝室内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开展寝室检查;定期对寝室成员进行安全自救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寝室成员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以及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密切关注寝室成员的动态,了解寝室成员的外出和异常情况,对于发生的紧急或异常情况要及早发现,并向班委报告,必要或紧急时可直接向辅导员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七条 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带动寝室成员锻炼身体,投身阳光体育运动,提高寝室成员的身体素质;关注寝室成员心理健康问题,及时了解寝室成员的心理动态和精神面貌,动员并组织寝室成员参加心理健康活动,支持并配合心理委员的工作,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第八条 做好学生服务工作。做好本寝室硬件设施的报修工作,及时向学生会生活部或后勤集团反映涉及寝室住宿环境和管理服务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寝室成员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协调寝室成员做好寝室公共卫生用品、生活用品等的购置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积极参与班级建设。带领寝室成员努力配合学院和学生组织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学院、学生组织和班级的相关工作能在本寝室有效执行;协助班委做好班级建设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参与班级管理;组织寝室成员积极参加班级各项活动,培养寝室成员的集体意识、团队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 开展文明寝室建设。积极带动寝室成员按照《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文明寝室”评选细则》的要求,对标卫生、学习成绩、文明习惯等要求积极创建文明寝室;做好寝室成员优秀典型的培育工作,营造良好的优秀典型成长和典型激励示范的氛围。
第三章 寝室长选拔、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寝室长选拔
(一)由寝室成员推选或班委会任命产生;
(二)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班委及其他主要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任职时间原则上为在校的全部阶段。
第十二条 寝室长任职条件
(一)关爱他人,甘于奉献,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发展与稳定,品行端正,成绩优良;
(二)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章和制度;
(三)自律性强,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行为举止符合当代大学生的形象要求;
(四)在寝室和班级中具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正义感,勇于担当、关心同学、乐于助人,敢于同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寝室长考核和奖励
(一)每学年对寝室长工作进行测评,按照《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净加减分实施细则(试行)》对寝室长给予相应的加分;
(二)结合寝室长平时工作情况和寝室集体表现对寝室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和加分的依据;
(三)每年开展优秀寝室长评选工作,颁发证书和奖品。
第十四条 寝室长因工作失误或未尽职责导致所在寝室出现重大人身事故、财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劝诫、免职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寝室长由学院学生会生活部和班委会共同监督管理。寝室长日常工作应定期向班委汇报,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困难的可随时向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等反映。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