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2017)05号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学院日常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1】233号)及《关于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通知》(2015年5月)的要求,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凡事假、病假等,必须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审批。未请假或未获准假无故缺勤,以及请假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1、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病假三天内、事假十天内的,须经所在系(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批,病假超过三天、事假超过十天的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审批。
2、行政管理干部病假三天内、事假十天内的,须经学院行政副院长签署意见,病假超过三天、事假超过十天的须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处审批。
三、行政管理干部和实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严禁无故迟到早退,严禁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脱岗,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教师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系(中心)安排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五、建立考勤档案,如实记录病事假缘由和天数并存档备案,考勤表内容公开备查。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