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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日期:2021-09-01 点击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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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人事代理人员是指由学校新聘并与学校签订相应岗位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期内按照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人事代理关系各方职责

第四条 代理机构权责

(一)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保险、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二)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人事关系转移及相关手续

(三)负责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争议的调解。

)负责依据档案内容,出具人事代理人员相关证明。

)负责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学校人力资源处权责

(一)确定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标准等基本工作要求。

(二)审核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资格,负责人事代理人员来校工作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聘用关系意见的提出。

(四)负责向代理机构支付人事代理人员工资、人事代理费用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校内各用人单位权责

(一)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二)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合同期满的人事代理人员提出聘用建议(签订续聘合同、解聘等)。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其内容包括:合同期限、聘用岗位及要求、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解除及终止、聘用合同的续签、违约处理等。

第八条  续聘与考核

(一)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由学校及用人单位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期考核。首聘期考核优秀的,可续聘三年,并由人事代理方式转为学校直接管理;聘期考核合格的,可续聘三年,学校继续以人事代理方式进行管理。第二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由人事代理方式转为学校直接管理首聘期第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再聘用。

(二)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的年度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试用期考核结果视同为人事代理人员首聘期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各用人单位根据人事代理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表现,确定人事代理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

第九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签及违约处理

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签及违约处理,按照具体合同内容执行。

第十条  争议处理

因聘用合同履行或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应先由人事代理人员、用人单位及学校协商,并由代理机构配合解决。协商解决无效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章 人员待遇与权益

第十一条 学校参照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确定人事代理人员工资待遇人事代理人员职务职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奖评优及福利待遇等与其他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由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缴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党、团、工会关系,按照中央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编外使用的人才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校发〔20163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