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和《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校所有涉及气瓶的教学和科研单位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职责。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周期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常温环境(-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同时适用于与之相关的气体管路、附件、气瓶间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气瓶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1.传达并组织落实气瓶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对各单位实验室气瓶的全周期进行安全监管。
3.组织开展实验室气瓶安全隐患检查,督促实验室气瓶安全隐患整改。
4.定期组织实验室气瓶安全使用的培训。
第四条保卫处负责气瓶校内运输的管理工作:
1.审核气瓶供应商的相关从业资质。
2.审批运送气瓶的专用车辆、人员。
3.指定运输气瓶专用车辆的路线与时间。
4.对气瓶供应商及运送专用车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二级单位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1.建立并落实本单位气瓶全周期使用安全责任制度,负责本单位气瓶采购审批,建立气瓶采购和使用台账,绘制气瓶使用安全网格图,立卷建档。
2.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专用气瓶柜、气瓶间,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窒息、通风、报警和静电消除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3.定期组织开展气瓶安全使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演练。
4.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气瓶安全检查,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
第三章 气瓶的采购与运输
第六条实验用气瓶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租用或采购,使用单位定期对气瓶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进行审查;随设备附带的实验气瓶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向使用单位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采购、充装、运输气瓶。
第七条实验室气瓶由供应商送货上门,采购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接收,需按照以下要求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相关单据随同实验室气瓶台账存档。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气瓶拒收。
1.检查气瓶所充气体是否正确,气瓶外表面颜色、字样和色环符合GB/T 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规定。
2.检查气瓶外观是否正常、有无变形,瓶身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外部损伤等缺陷。
3.检查气瓶有无出厂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检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有无钢印,肩部信息是否完整(制造商、制造日期、气瓶型号、气体容量、工作压力、气压试验压力、气压试验日期及下次送检日期等)。
4.气瓶的安全附件应齐全(防震圈、防护帽、甁阀等),应在规定的检查有效期内并符合安全要求;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规定的螺纹型式应相符。
第八条搬运气瓶时,瓶阀须向上直立并配戴好气瓶安全帽和防震胶圈,并用气瓶专用推车搬运。禁止带减压阀移动气瓶;禁止将气瓶横置、斜置、倒立等;禁止用手拖住气瓶瓶阀滚动气瓶;禁止气瓶搬运过程出现抛、滑、滚、撞、碰等违规操作;除运输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物品与气瓶混乘混运;禁止使用有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等搬运及擦拭气瓶及阀门配件。
第四章气瓶的储存、使用与处置
第九条气瓶宜存放在环境温度35℃以下,通风、干燥的环境中,避免曝晒,远离明火、热源、电源和强磁场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第十条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设置清晰、明显的标识。易燃易爆气瓶、助燃气瓶、有毒气瓶的储存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氢气等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原则上应在室外设置专用、独立的气瓶间,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密闭小空间实验环境或大量使用窒息性气体,应设置氧浓度报警监测装置及排风装置。大型液化气体储罐应设置在室外独立、专用的储存区域并专人管理。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有毒腐蚀性气体的实验室不允许设置吊顶,并设置符合防爆要求的报警监测与风机联动装置。
第十三条气瓶应规范放置,用气瓶柜、固定架、防倒链、防倒栅栏等方式固定,防止倾倒。未使用的气瓶应戴好安全帽,关闭气瓶所有阀门。
第十四条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气瓶及所属仪器的操作规程(说明书、注意事项等)进行操作。学生首次使用气瓶前,指导教师应向其告知潜在的危险因素、后果和应急措施,经指导教师签字批准(实验室/仪器使用申请单)后学生方可进行相关实验;使用气瓶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气瓶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如学生使用气瓶,指导老师同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气瓶须专瓶专用。气瓶上应悬挂状态标识牌,标注气瓶处于“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之一。在可能造成气体回流的情况下,设备上须设置防止气体倒灌的装置,可燃气体还须设置阻火装置或缓冲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力柱。禁止对气瓶进行加热。
第十六条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不得使用已报废、过期和超过检验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余气体或液体。
第十七条实验气体供气管路设计、施工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气瓶或集中供气装置时,要确保供气管路安全,管路应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
第十八条退休或离岗教职员工、毕业学生离校前须做好气瓶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和保管的气瓶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超过三年闲置不用的气瓶应当及时上报和处置。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发生气瓶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如实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单位应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条应急处置后,事故所在单位72小时内形成初步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学校,并配合调查,事故责任按照《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规范》(校实管字〔2017〕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1 |
GB/T 8335 |
气瓶专用螺纹 |
2 |
GB/T 12137 |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
3 |
GB/T 13005 |
气瓶术语 |
4 |
GB/T 8337 |
气瓶用易熔合金寨装置 |
5 |
GB/T 7144 |
气瓶颜色标志 |
6 |
GB/T 16804 |
气瓶警示标签 |
7 |
GB/T 5099.1 |
钢质无缝气瓶第1部分:淬火后回火处理的抗拉强度小于1100MPa的钢瓶 |
8 |
GB/T 5099.3 |
钢质无缝气瓶第3部分:正火处理的钢瓶 |
9 |
GB/T 5099.4 |
钢质无缝气瓶第4部分:不锈钢无缝气瓶 |
10 |
GB/T 28054 |
钢质无缝气瓶集束装置 |
11 |
GB/T 5100 |
钢质焊接气瓶 |
12 |
GB 4962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
13 |
GB 50177 |
氢气站设计规范 |
14 |
GB/T 11638 |
乙炔气瓶 |
15 |
GB 6819 |
溶解乙炔 |
16 |
GB/T 10879 |
溶解乙炔气瓶阀 |
17 |
GB/T 33145 |
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
18 |
GB/T32566 |
不锈钢焊接气瓶 |
19 |
GB/T 17259 |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
20 |
GB/T 17258 |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
21 |
GB/T 28053 |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 |
22 |
GB/T 11640 |
铝合金无缝气瓶 |
23 |
GB/T 24159 |
焊接绝热气瓶 |
24 |
GB/T 5842 |
液化石油气钢瓶 |
25 |
GB/T 26571 |
特种气体储存期规范 |
26 |
GB/T 24160 |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瓶 |
27 |
GB 7231 |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
28 |
GB 2893 |
安全色 |
29 |
GB 2894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30 |
GB 4385 |
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条件 |
31 |
GB 50058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32 |
GB 3836.1 |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
33 |
GB 5001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34 |
GB 50057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35 |
JGJ 91 |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