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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接受社会、企业和个人捐赠条例

日期:2016-10-31 点击数: 来源: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拓宽办学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各类捐赠资金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院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院设立捐赠资金管理委员会接受捐赠,对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对全院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学院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及结项工作。学院捐赠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任由院长、书记共同担任,秘书长由行政副院长担任。

第三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捐赠自愿,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3、在不损害学院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4、捐赠资金应当用于与学院建设相关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5、捐赠可采用现金、债券、股票、期权、保险金等形式,金额及方式不限。

第四条学院捐赠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学校教育基金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院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者签署协议,接受捐赠一律开具正式财务收据。

第五条各类捐赠资金纳入学校教育基金会帐户,统一管理。学院必须严格遵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按照协议规定的使用周期在学院网站予以公示、向捐赠方报备并及时反馈受益个人或群体的相关情况。捐赠方有权通过学院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学院应当如实答复。

第六条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生命科学学院有权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主要用于帮扶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活动及改善学院办学条件等方面。

第七条致谢方式:

1、捐资金额在一百万元或累积在一百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在吉林大学内外新闻媒体上报道,以生命科学楼内的学术报告厅、会议室、实验室等为其冠名或刻碑纪念,使用年限由捐赠方与学院共同商定。

2、捐资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在吉林大学内外新

闻媒体上报道,以企业或个人名义与学院联合冠名实验室,使用年限由捐赠方与学院共同商定。

3、捐资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在吉林大学内外新闻

媒体上报道,可聘任捐赠者个人为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师或在捐赠企业建立学生实践基地。

4、捐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者,颁发证书。

5、捐资金额在一百元以上者,颁发纪念章。

6、学院设立捐赠墙,用于感谢、铭记所有捐赠者。

7、学院可根据捐赠者的愿望,商定其它致谢方式。

第八条    本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