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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管理

生命科学学院防火安全制度

日期:2016-12-01 点击数: 来源:

    为了全面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加强消防安全领导,成立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成立学院和各实验室两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把责任逐级落实到人。院长为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人,对学院防火安全全面负责。行政副院长为学院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学院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管理。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各实验室要在本单位防火安全重点部位设防火安全员,安全员为自己分管重点部位防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有关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要按上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并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会议精神。

    第四条  学院全体师生都有维护、保护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第五条  坚持严格的检查制度,各重点部位设立的防火安全员要确实负责,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在位、有效,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火用电的管理使用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准备情况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处理,对本单位无力整改的火险隐患,要采取坚决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不发生火灾,同时报学院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保卫部门。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由学院办公室上报学校保卫处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和各实验室两级防火工作档案。

    第八条  凡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火灾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和《吉林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